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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初字第6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某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666-2号原告石家庄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毅、周艳玺,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田某银行存款33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田某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以担保人刘某某位于某某区某某某路XX号X-X-XXX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房产及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2014)新民二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刘某某位于某某区某某某路XX号X-X-XXX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房产一套,现原告于2015年9月6日提出变更保全担保财产申请书,要求以现金30万元代替之前所提供的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担保人刘某某位于某某区某某某路XX号X-X-XXX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房产一套的查封。审 判 长  杨庆和人民陪审员  黄凤琴人民陪审员  邓华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长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