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书贤诉李照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贤,李照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29号原告孙书贤。被告李照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贤诉被告李照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书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照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书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贤撤回对被告李照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孙书贤负担。审判员  李宏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方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