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书贤诉李照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贤,李照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29号原告孙书贤。被告李照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贤诉被告李照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书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照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书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贤撤回对被告李照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孙书贤负担。审判员 李宏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方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