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舒雪春与黄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雪春,黄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24号原告舒雪春,女。被告黄纯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雪春诉被告黄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雪春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雪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舒雪春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向云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