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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5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肖东与胡青梅、廖虎、林建、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东,四川倍昌重机有限公司,胡青梅,廖虎,林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东,男,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倍昌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覃杰,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青梅,女,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审被告廖虎,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审被告林建,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上诉人肖东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倍昌重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青梅、廖虎、林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1)武侯民初字第4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肖东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东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肖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曹 洁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袁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