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十堰三维广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大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十堰三维广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5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堰三维广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十堰三维广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深圳市大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230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