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姚水红、俞荣华与俞荣华、朱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水红,俞荣华,朱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903号原告:姚水红。被告:俞荣华。被告:朱刚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水红诉被告俞荣华、朱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水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水红以与两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水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姚水红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良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