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许德彦、许德芹、钟明与郭振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世昌,许德彦,许德芹,钟明,郭振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许世昌,男,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许德彦,女,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许德芹,女,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钟明,女,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郭振财,男,住所地辽源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36、37、38、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郭振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次未执行的四件案件债权总额6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36、37、38、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启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