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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齐保国、黎明与黎明、余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25号原告:齐保国。被告:黎明。被告:余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保国与被告黎明、余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保国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53元,由原告齐保国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秀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