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米脂农商银行诉杜朋、艾新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朋,艾新融,杜磊,高少梅,艾波,史银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米脂县银州中路8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峰,该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被告杜朋。被告艾新融。被告杜磊。被告高少梅。被告艾波。被告史银银。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庆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 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