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米脂农商银行诉杜朋、艾新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朋,艾新融,杜磊,高少梅,艾波,史银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米脂县银州中路8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峰,该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被告杜朋。被告艾新融。被告杜磊。被告高少梅。被告艾波。被告史银银。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庆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 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