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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藏族。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