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成洪与邵伯湖农家乐龙虾专业合作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洪,邵伯湖农家乐龙虾专业合作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384号原告李成洪。被告邵伯湖农家乐龙虾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艾菱村。法定代表人杨林,该社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洪诉被告邵伯湖农家乐龙虾专业合作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成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成洪负担。审判员 陈应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