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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环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重庆恒瑞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嘉农业有限公司、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瑞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中嘉农业有限公司,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环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重庆恒瑞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48398-9,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法定代表人黄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密、张瑜,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嘉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街上。法定代表人胡勇,职务经理。第三人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32号A幢1-8。法定代表人李慧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瑞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嘉农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瑞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请求被告重庆中嘉农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签订的《林权转让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林权【林权证号为涪陵府林证字(2012)第01135号】过户登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瑞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重庆恒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祥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