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597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邹俭飞,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