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申请执行盖新明、卢冬梅、江苏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姚树荣、李训、徐州牧良家畜养殖有限公司、徐州多隆趸商贸有限公司、赵其平、刘进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盖新明,卢冬梅,江苏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姚树荣,李训,徐州牧良家畜养殖有限公司,徐州多隆趸商贸有限公司,赵其平,刘进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同街31号。负责人李明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盖新明。被执行人卢冬梅。被执行人江苏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河北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姚树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树荣。被执行人李训。被执行人徐州牧良家畜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宗庄村。法定代表人盖新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多隆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宗庄村。法定代表人盖新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其平。被执行人刘进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申请执行盖新明、卢冬梅、江苏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姚树荣、李训、徐州牧良家畜养殖有限公司、徐州多隆趸商贸有限公司、赵其平、刘进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05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5年8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5年8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5年8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难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云商初字第07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