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惠与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王惠。被告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惠与被告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惠提供担保物房屋一套(中区字第201200777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