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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民一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灵民一初字第1556号原告裴某某,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屈某某,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立审 判 员  窦天星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亚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