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邓宇明诉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宇明,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义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邓宇明,男,44岁,汉族。委托代理人苟时彬,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汉渝路1巷1号。法定代表人叶星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成双,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聂永,男,汉族,34岁。被告付义兴,男,汉族,53岁。原告邓宇明诉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宇明撤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