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诉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杨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诉初字第00007号起诉人杨康,市民。本院收到起诉人杨康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起诉人杨康诉称,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2月17日向其借款8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双方于2015年1月23日达成还款协议,并由刘永辉、韩丽个人提供担保。后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杨康40万元。起诉人杨康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459900元及2015年8月26日后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刘永辉、韩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刘永辉、韩丽承担。经审查,阜宁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侦查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通过其关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已被阜宁县公安局列为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联公司。本院认为,起诉人杨康起诉要求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刘永辉、韩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案,因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已被阜宁县公安局列为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联公司,本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该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故起诉人杨康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眭清明审判员 邵延巧审判员 徐大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