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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天源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源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9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湖南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A1栋1-3层。法定代表人叶钊晖,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源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1栋14层1411号。法定代表人马红果。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4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源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源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71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源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得收入2357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源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紫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