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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一初字第009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陶建华民间借贷纠纷简转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陶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0966号之一原告:李小平,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陶建华(又名陶绍东),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不祥,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李小平与被告陶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应诉材料,需要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果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