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叶开荣与唐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开荣,唐兴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820号原告:叶开荣,男。被告:唐兴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开荣诉被告唐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开荣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开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叶开荣负担。审 判 长 罗 兰审 判 员 夏正华人民陪审员 周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