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867号原告: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黄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鹏飞,新疆久印铭正(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尤加强,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5.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52.68元,退还原告4652.68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 富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