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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涂刚与余明、许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刚,余明,许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涂刚,男,生于1980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余明,男,生于1983年0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许建林,男,生于1982年9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刚与被告余明、许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涂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涂刚负担。审判员  李小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正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