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涂刚与余明、许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刚,余明,许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涂刚,男,生于1980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余明,男,生于1983年0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许建林,男,生于1982年9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刚与被告余明、许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涂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涂刚负担。审判员 李小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正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