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翁泽洲与陈根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泽洲,陈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翁泽洲,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卢玉林(系原告之妻),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根清,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翁泽洲与被执行人陈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500元本金及利息。诉讼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根清所有的闽F×××××号车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案外人人陈基兴自愿出面对陈根清与翁泽洲之间债务进行担保。因担保付款时限超出案件审限过长,且有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8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培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