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578-3、741-2——786-2、806-2、812-2、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新玉峰建材有限公司、徐学光等四十八人、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请执行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578-3、741-2——786-2、806-2、812-2、834-1号申请人成都新玉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飞,总经理。申请人徐学光等四十八人。申请人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星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汉金。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成都新玉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1日受理徐学光等四十八人申请执行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四十八案,2015年8月19日受理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五十案执行标的为1583562元,执行费17913元。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等,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文武村二、三、四组的一宗工业出让土地新津国用(*)第****号,面积为41208.70㎡;在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平岗村社区的一宗工业出让土地新津国用(***)第****号,面积为1719.56㎡;在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兴园*路**号*栋*层的钢结构厂房(权*****),面积为8636.36㎡;*栋1-4层办公用房(权*****),面积1639.4㎡,*栋1-4层辅助用房(权*****,面积2193.0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被查封土地及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新玉峰建材有限公司、徐学光等四十八人、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578、741——786、806、812、83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