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德元与白永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元,白永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张德元,男,汉族。被告白永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元诉被告白永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白永昌已去世,需另行确定被告,原告张德元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元承担。审 判 长 李卫鹏代理审判员 常 鹏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