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房县行非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房县国土资源局与钱国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国土资源局,钱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行非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祖元,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钱国兴。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房国土罚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矿产品的行为;2、依法没收你非法生产的砖坯1万块;3、依法没收你生产的粘土实心红砖1万块的非法收入:计2700元人民币;4、并处于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的20%的罚款,计80元人民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房国土罚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1日立案。经审查,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房国土罚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钱国兴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柯尊杰审判员  谢成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古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