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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贵友、高旭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王贵友,高旭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401。法定代表人李文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友,男,汉族。被告高旭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贵友、高旭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后收取360元,案件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