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与孙炳余、王建国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孙炳余,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法定代表人张必如,局长。委托代理人姚丽华,如东县环境保护局法宣科科长。被执行人孙炳余。被执行人王建国。关于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与孙炳余、王建国行政处罚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16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受海安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元,执行费用800元,合计人民币6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整顿但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擅自恢复生产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王新兵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施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