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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93号原告:蒋某,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蒋雪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