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原告蒋金枝与被告河北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605号原告蒋xx,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无业,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发区xx花都**号*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董xx(系原告之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xx花都**号*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xx路375号xx大厦C座1713室。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x,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xx街8号30栋5单元101室。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杨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xx与被告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之委托代理人董xx、王xx,被告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x之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xx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原告通过向被告郭x账户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了全部款项。双方于2015年2月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对于上述借款数额、期限、利息标准及违约金责任作了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2015年5月7日,借款期限届满,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对于借款400000元的事实不认可,只认可有转账凭证的356000元,原告诉状中称,有现金借款,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收到现金;2、原告要求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违约金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衡量,违约金应当与损失相当,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损失的是利息,原告在诉状中已要求2015年5月7日的利息,5月7日以后的,被告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倍支付利息,所以原告并没有损失,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损失,违约金和利息不能同时主张,要求违约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郭x辩称,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个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借款合同的主体也是公司。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20000元,并出示收据,同日原告向郭x账户转款320000元。2015年2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出示收据,同日原告向郭x账户转款36000元。上述借款利息口头约定年利率24%,借款后被告未支付利息。现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款合同》、《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提供了《借款合同》、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原、被告虽约定借款本金为400000元,但在实际支付款项为356000元,故应以实际支付数额为宜。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计息及违约金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蒋xx借款356000元及利息(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郭x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660元,保全费3025元,共计10685元,由被告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x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江云人民陪审员 刘宝芬人民陪审员 李风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刘 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