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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艾春志与白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春志,白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艾春志,经商。唐山市丰润区金色名园1楼4门301室。委托代理人:艾凤满,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波,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艾春志与被告白波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慧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艾凤满、被告白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春志诉称,2015年1月20日晚上,原告发现自己的长城越野车丢失,随即报警,经路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被盗车辆是被告秘密窃取,由于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2015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追回的被盗车辆归还原告。车辆丢失期间,原告为业务需要,从唐山弘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一部,日租金600元,共计4个月,费用合计72000元。被告秘密窃取原告车辆,造成原告租车费用损失应当赔偿。故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车费用7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白波辩称,涉案车辆是原告主动将车钥匙给付被告的,给付的原因是暂时无力偿还借款,因此原告对被告提起的诉讼没有任何理由,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艾春志的妻子白霞系被告白波的亲妹妹。2007年至2010年间,艾春志夫妻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被告白波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年利息10%。借款经白波多次催要艾春志夫妻一直未偿还。2015年1月20日下午,白波到原告的物流公司找白霞要求偿还借款。后被告白波委托其儿媳的弟弟李海波将原告的长城牌哈弗H5越野车(车牌冀B×××××)从原告处开回被告处。2015年1月21日11时,艾春志向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其停放在自己公司门口的上述汽车不见了。2015年1月27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决定对艾春志汽车被盗窃案立案侦查。2015年4月15日该分局从被告白波处扣押涉案汽车。后因没有犯罪事实,该分局于2015年5月14日撤销案件,5月19日将涉案汽车及钥匙二把和白霞长城皮卡车钥匙一把发还原告艾春志。2015年4月15日白波诉至本院,要求艾春志、白霞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014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艾春志、白霞偿还白波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艾春志、白霞不服提出上诉,现二审尚无结果。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从2015年1月22日开始租赁汽车使用,至2015年5月19日车辆发还后租赁合同解除。并提交了2015年1月22日艾春志与唐山弘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艾春志租赁该公司的丰田汉兰达汽车一辆,租金每天600元。2015年6月9日该租赁公司为艾春志出具租赁费发票8张,每张金额9000元,共计72000元。被告对合同及发票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合同日期有涂改,发票号码为两段的连号,日期为同一日,金额均等。被告白波及其女儿张新、儿媳李海荣、李海荣的弟弟李海波均称是白霞将车钥匙交给的白波。白霞对此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与唐山弘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费发票、原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卷宗材料等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白波作为原告艾春志及其妻子的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擅自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被告主张是白霞将车钥匙交给自己,但因为证人均与其有利害关系,证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真实性,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被告占有原告汽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在自己汽车被被告占有期间,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日期有涂改,发票日期为同一日,有悖常理,本院不予采信。但原告确因自己的汽车被被告占有带来不便,并产生相应损失,对原告的损失,本院酌情支持四个月(即从2015年1月20日至5月19日),每月损失认定为1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艾春志因占有原告汽车而造成的损失4000元;二、驳回原告艾春志的其他诉讼讲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慧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桂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