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二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上海祥凌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维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祥凌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维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538号原告:上海祥凌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6楼E座152室,组织机构代码:33252417—7。法定代表人:褚孝祥。被告:江西省维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68号科研测试大楼C单元16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46442—0。法定代表人: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祥凌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维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祥凌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祥凌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原告上海祥凌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卫 平代理审判员 欧阳晓明人民陪审员 黄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