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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幕绍梅与幕绍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甲,慕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慕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慕某乙,男。原告幕绍梅与被告幕绍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被告“慕某乙”应为“慕某丙”。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原告起诉的被告“慕某乙”,经审查应为“慕某丙”,原告起诉慕某乙系主体错误,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慕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杰广人民陪审员  董伟红人民陪审员  臧永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