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钟国汉与陈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汉,陈茂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278号原告钟国汉。委托代理人林桂初。被告陈茂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汉诉被告陈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国汉以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钟国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