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灿添与潘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添,潘某,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李灿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周福洪,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邓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李灿添与被告潘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灿添的委托代理人周福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某、邓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灿添诉称:被告潘某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事实已经(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另查,被告潘某与邓某是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1.被告邓某对(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15号案中被告潘某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潘某、邓某均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潘某人口信息查询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潘某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3.民事裁定书、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原件各一份、婚姻登记卷宗复印件五页,用以证明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邓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某、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出示的证据材料1-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潘某与被告邓某于1996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8日、7月7日,原告与被告潘某两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3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自2013年3月1日至同年9月1日、2013年7月7日至同年10月8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等内容。因被告潘某不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15号】,同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2月28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7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李灿添。上述判决于同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灿添与被告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潘某应按该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因上述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以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为由请求被告邓某应对(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潘某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某、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某对被告潘某在(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中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某、邓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还予原告李灿添,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娃雯人民陪审员  武珊珊人民陪审员  陈植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杜展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