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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166号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驾驶员。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2月5日被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某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被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5)第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苏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核载质量14000千克,超载质量25300千克),沿33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4公里加700米交叉路口时,碰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通过该路口的陆某丙(后载顾某),造成陆某丙(男,76岁)、顾某(女,74岁)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顾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大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顾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头颈部离断严重损伤合并胸腹部及上下肢损伤死亡。陆某丙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左下肢损伤加速其死亡进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本人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外,被告人陈某一次性给付人民币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行驶道路,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苏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核载质量14000千克,超载质量25300千克),沿33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4公里加700米交叉路口时,碰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通过该路口的陆某丙(后载顾某),造成陆某丙(男,76岁)、顾某(女,74岁)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顾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大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顾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头颈部离断严重损伤合并胸腹部及上下肢损伤死亡。陆某丙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左下肢损伤加速其死亡进程。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本人当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损害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12万元(已全部履行),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其驾驶号牌为苏J×××××号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被害人陆某丙(后载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有证人陆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陆某丙、顾某系夫妻关系,自己是他们的儿子及两名被害人家庭成员组成、身体、工作生活等情况;有证人陆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系其雇佣的驾驶员,事发货车系其与舅子蔡明共同购买,登记在蔡明名下及该车的年检及保险情况。有鉴定意见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陆某丙所送血样中均未检测出乙醇;大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两名被害人均符合交通事故致身体损伤死亡;大丰市金盾机动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事发货车和电瓶车各项性能合格,两车损坏痕迹系两车相撞所致。有大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事发现场的状况。有书证大丰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归案情况;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陆某丙负事故次要责任,顾某不负事故责任;有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证实机动车及驾驶人的相关信息;有书证赔偿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2万元,已经全部履行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陈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本案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辆行驶于道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且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严重超载驾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陈翔宇人民陪审员  邱亚萍人民陪审员  吴红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莹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