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彩苹与河南金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炜香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苹,河南金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炜香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李彩苹,女,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河南金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东利民路南千田大厦16层。机构代码55423710-6.法定代表人王洪斌,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炜香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迎宾大道中段新世纪广场东侧,机构代码55316658-8.法定代表人李甲松,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少营,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彩苹与被告河南金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贝源担保公司)、河南炜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香园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彩苹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彩苹,被告金贝源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洪,炜香园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少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彩苹诉称,2014年6月12日与炜香园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率2%,当日李彩苹将1500000元汇入指定帐户,2014年6月12日李彩苹与金贝源担保公司签订履约保函,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一、金贝源担保公司、炜香园房地产公司返还到期本金1500000元,逾期未支付利息16000元,共计1516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金贝源担保公司、炜香园房地产公司负担。金贝源担保公司辩称,李彩苹称借款担保属实,现由于行业问题无法履行。炜香园房地产公司辩称,同意金贝源担保公司答辩意见,但根据有关文件从2015年4月1日起利率按1分计算。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炜香园房地产公司为甲方,李彩苹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和金贝源担保公司出具的(2014)金贝保字F08号履约保函,其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利率约定为20‰,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2日,借款期为壹拾贰月,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将借款转入甲方指定的帐号内。结息及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合同签订当日,李彩苹依约通过银行帐号转入炜香园房地产公司指定的帐户1500000元,(2014)金贝保字F08号履约保函中对借款本息的偿还及保证责任的承担进行了约定。后炜香园房地产公司按2分利率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12日,2015年3月12日至6月12日利率按1分支付了利息李彩苹诉状中请求的逾期未支付利息16000元,实为2015年6月12日至李彩苹起诉之日的利息。(利率按2分计算)。诉讼中,李彩苹请求增加炜香园房地产公司少支付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6月12日的利息45000元。以上事实,有李彩苹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履约保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彩苹向本院起诉,主张债权,向本院提供有借款合同、借据、履约保函,对此,金贝源担保公司、炜香园房地产公司认可,故炜香园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金贝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利息的计算,因炜香园房地产公司利率依约按2分利率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12日,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6月12日的利息按利率1分已支付,现李彩苹请求此期间的利率仍应按约定的利率2分计算,对此,本院予以支持。金贝源担保公司、炜香园房地产公司称利率按文件规定降为1分,其理由有悖原借款合同关于利率的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炜香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彩苹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2日起利率按2分计算至此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6月12日利率按1分已支付的利息应从总额中扣除);二、河南金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4元,由河南炜香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金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新峰审判员 王先芬审判员 刘银萍二O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永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