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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淦雄。委托代理人:蔡俭胜,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吴培辉,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未能出示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原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3.2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1.6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801.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冯载勋审 判 员  梁敏红人民陪审员  崔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钻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