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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黎某与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黎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新民镇人,住廉江市。被告莫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安铺镇人,住廉江市。原告黎某诉被告莫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进行李审理。原告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后一起生活,生下四个子女后,于××××年××月××日到廉江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四个子女情况分别为:大女儿莫某乙,××××年××月××日出生,已出嫁;二女儿莫某丙,××××年××月××日出生,现外出打工;三女儿莫观娣,××××年××月××日出生,已出嫁;儿子莫某丁,××××年××月××日出生,现在安铺三中读书。原、被告一起生活后,于××004年筹钱在老家龙潭村委会赵联村建一座一层三房一厅房屋。原、被告共同债务8××50元,其中:××004年建房时借原告父亲7000元、借原告姐姐500元,××006年、××007年子女莫某丁、莫观娣共欠龙潭小学莫林老师学费750元。原、被告没有共同债权。被告自从在二女儿出生后,经常在外面找妓女玩,有时还带妓女回家,原告稍有反对言词,被告就打原告。多年来,被告打原告很多次,原告为了子女,一直默默忍受。有时,子女们劝阻,被告连子女们都打,子女们十分讨厌被告,多次劝原告与被告离婚。最近一次要打原告是××013年10月1××日,原告逃到邻居处躲避,被告将家里的床砸坏,将原告衣服烧掉,还打坏邻居的房门,后原告报警,安铺派出所派两位民警来处理。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毫不悔改,夫妻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婚姻关系继续维持已毫无意义。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莫某丁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负担一半;3、龙潭村委会赵联村房子归原告带子女居住;4、所欠债务8××50元双方各负担一半。原告黎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身份;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户口本,证明被告的户籍情况;莫某丁身份证,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莫某丁的身份情况。经过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有原件,经与原告核对无异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后一起同居生活,并生下四个子女。××××年××月××日生育大女儿莫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莫某丙,××××年××月××日生育三女儿,××××年××月××日生育儿子莫某丁。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廉江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以婚后被告经常在外嫖妓,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由,于××015年4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调解原、被告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且两人生育四个子女,两人登记结婚至今已满十年,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主张婚后被告经常在外嫖妓,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认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主张的理由不充分。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建立多年的夫妻感情,重修旧好,做到互敬互爱,共同抚养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被告不出庭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由于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被告经传票呼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黎某与被告莫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福审 判 员  郑伟珠人民陪审员  黄卓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伍 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