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国光与黄小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小兵,周国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小兵。委托代理人:赵民,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四海,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光。委托代理人:罗瑞凯。上诉人黄小兵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铁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维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蕾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黄小兵的委托代理人卢四海、赵民,被上诉人周国光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瑞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将本案的实际债务人王兰追加为本案被告不妥,遗漏了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黄小兵。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