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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丽芬、徐海珍等与张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芬,徐海珍,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9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丽芬,女,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徐海珍,女,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张宁,男,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执行徐海珍与张宁、黄丽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丽芬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黄丽芬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彦审判员 秦育生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小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