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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忠诉被告魏泽策、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忠,魏泽策,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李光忠,男,生于1963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魏泽策,男,生于1982年,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李莉,女,生于1989年,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忠诉被告魏泽策、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忠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光忠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光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夏秋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