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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张立平、严建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张立平,严建花,张杰峰,王彦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77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银仁大厦1-3楼。负责人蒋占琴。委托代理人孙小东、金嫣,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平,男,汉族。被告严建花,女,汉族。被告张杰峰,男,汉族。被告王彦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诉被告张立平、严建花、张杰峰、王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兴业银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张立平、严建花、张杰峰、王彦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兴业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业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为981.5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51.5元,由兴业银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晓芳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