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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廖中原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元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元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0,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家住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现住元谋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元谋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15)第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艺宏、书记员罗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元谋县老城乡尹地村委会小西村黑羊山上移动公司基站处安装4G网络设备,在使用电焊机焊接时产生的火星被风吹到机房下方的杂草上,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明火于当日18时许被扑灭。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5.8667公顷(88亩),地类为其它灌木林,权属为集体,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亚林种为薪炭林,起源为天然,优势树种为车桑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照片、人口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教育学习记录、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施工安全责任书、林权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元谋县政府文件,证人方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蒋某某、申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永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图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野外施工作业过程中,使用电焊机焊接时引发森林火灾,并造成过火林地面积达5.8667公顷(88亩)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廖某某在发生火灾后及时报案,积极救火,防止火灾面积扩大,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法定要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和跃英代理审判员??李双华人民陪审员??周文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李建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