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宋民诉李向伟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民,李向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18号原告宋民,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李向伟,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宋民诉被告李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民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李向伟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民在诉讼期间,就双方诉争事实自行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民撤回起诉。诉讼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宋民负担。审 判 长 牛晋红人民陪审员 陈丽军人民陪审员 田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