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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泥国文与杨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泥国文,杨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泥国文,男,1965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晓军,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泥国文申请执行杨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喀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辖区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