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丁世忠、蒙惠林等与文俊喻、谷润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世忠,蒙惠林,文俊喻,谷润娟,潘凌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字号(2015)右执字第573号送审时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部门领导意见合议时间2015年9月6日签发人合议庭成员签名打印份数拟稿人屈宇主送校对人何志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丁世忠。申请执行人蒙惠林。被执行人文俊喻。被执行人谷润娟。被执行人潘凌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文俊喻、谷润娟、潘凌艳向申请执行人丁世忠、蒙惠林返还拆迁补偿款47791元,案件受理费995元,共计48786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31.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凌艳在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凌艳在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600611010101777908的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陆建华审判员屈宇审判员凌积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何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