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晓峰与余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晓峰,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覃晓峰,男,生于1987年5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执行人余波,男,生于1984年9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由本院作出的(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余波归还申请人覃晓峰5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余波未主动履行,申请人晓峰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余波在各主要银行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且余波本人经常未在家,本院多次寻找无法找到本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及居住地信息,申请人同意本案终本。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余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余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晓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来凤执字第004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光红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