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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连根与韦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689-1号申请执行人:唐连根,现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韦兵,现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韦兵的银行存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涛 微信公众号“”